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25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主体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发文字号 | 万政办〔2022〕11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5-25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的,合法性审查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六条 决策承办部门在完成相关程序后,经本部门合法性初审、决策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司法局。材料内容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其他地方经验做法;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承办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承办单位决策意见等;
(四)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情况报告;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含两个以上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 区司法局应当自承办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情况复杂的,经区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区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八条 区司法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有关单位实地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论证,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审查时限。
第九条 区司法局认为决策方案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可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
决策承办单位对区司法局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条 区司法局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审查意见应当载明: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合法;
(二)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应当修改调整;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存在超越政府法定权限或内容、程序上的重大法律问题,公众对决策方案是否存在重大分歧。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区人民政府决策的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人民政府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司法局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所需工作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虚假、认定事实有误或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明显违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https://www.sxtywbl.gov.cn/zcjd/20220525/1212388.html
责任编辑: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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