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5-25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主体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发文字号 | 万政办〔2022〕12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8 | 发布日期 | 2022-05-25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
集体讨论决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依据《太原市万柏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应当及时将上述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提交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或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修改完善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区长在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或文字记录的方式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八条 区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不通过、原则通过但是需要作出部分调整、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公告栏或其他媒介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https://www.sxtywbl.gov.cn/zcjd/20220525/1212392.html
责任编辑: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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