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太原市万柏林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定机构,负责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及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1.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4.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公告、公示;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公报》和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1.《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公报》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公报》电子版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2.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xtywbl.gov.cn)开设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有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等部分。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主要包括“政府概况”“政府文件”“工作报告”“财政信息”“重点领域”等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3.政务新媒体
微信公众号:“万柏林发布”。
4.其他形式
太原市万柏林区档案馆可查阅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5号6号楼2层
查档电话:0351-6064329
查阅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5:00-17:30,其中周五下午闭馆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获取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或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的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51-6065453
联系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5号,邮政编码:03002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万柏林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申请表》请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信息。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如申请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特殊信息,需提供该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8.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9.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11.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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