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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关于2020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0-07-24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区属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使2020年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经区卫体局注册登记的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均应接受年度校验

二、校验受理时间地点

2020年7月20 日至 9 月 30 日,其中 7月 28日至8月28 日为受理验证资料时间, 8 月31 日至 9 月 30日为现场审核时间。

校验受理地点:7 月 28 日至9月30  日(法定的节假日除外)为万柏林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医政医管科三楼311室。

三、验证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空白表格从电子注册医疗机构端口自行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3、《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资格证》《护士执业证》、其他卫技人员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的《全科医师证》原件、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医疗机构租房协议书,2019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种垃圾处理协议材料。

8、65岁以上医务人员的健康证明(县、区级及以上医院体检表)。

9、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投保的医疗责任保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表。(见附件)

以上所有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四、校验方法及要求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2、医疗机构申请资料齐全、内容及形式符合规定的,或者医疗机构按照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及内容的,卫生行政部门在5日内予以受理。同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做出受理决定之日算起。

3、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医疗机构的床位、人员、设备、建筑面积、注册资金、诊疗科目、规章制度、依法执业、医疗安全、药品安全(特别是麻醉药品)、设备安全、污水和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办理校验手续。

五、校验工作有关法律规定

1、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6个月的暂停校验期(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停检验期内不得执业),暂停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

2)超出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范围执业的;

3)医疗机构名称与现实不符合的、不规范的;

4)消防、污水处理不合格,特种垃圾未按规定处理的;

5)未进行2019年度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的;

6)经核实有承包租赁科室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营利性科室的(卫生所、医务室对外开放的);

7)消毒供应室不合格的;

8)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9)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年度积分累计20分;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年年度积分20分,或校验期内累计积分60分。

10)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校验结果上报及公示

我区卫健体局校验工作结束后,将向市卫健委上报区属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名录,2020年度校验合格医疗机构将在市卫健委网站予以公示。

    

 

 

                                万柏林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07月24日            

主任编辑: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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