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职能

时间: 2023-11-15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和旅游、文物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艺术、旅游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化艺术、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文化艺术、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推进文化艺术、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区基层文化和旅游工作。

(三)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监督区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基层文化设施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艺术、旅游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区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艺术、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区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区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

(九)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文化艺术、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艺术、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艺术、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万柏林文化走出去。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艺术、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三)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辖区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宣传等业务工作;审核、申报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全区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文物审核,配合做好考古挖掘勘探;文物古迹和景区景点的修缮、维护等管理。

(十四)承担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推进文化艺术、旅游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优化协同高效。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发挥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


主任编辑: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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