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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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2934320W/2026-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发文字号 万政发〔2025〕11号 成文日期 2025-12-22 发布日期 2025-12-24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来源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万政202511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万柏林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全辖区内的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组织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区政府成立太原市万柏林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通力配合,信息共享,保证农业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区发改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涉及乡村振兴、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事项,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农业类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方面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林业生产经营及耕地信息等方面的相关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水利基础设施信息等方面的事项,由区水务局负责和协调。公安、民政、人社等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街要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抓紧成立普查机构,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经费保障

普查机构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办事的原则,实事求是编制农业普查经费预算。财政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强化保障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普查方法创新、普查人员劳动报酬提高等因素,合理安排好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与普查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节省开支。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要依法保密,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必须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区级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措施和手段,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三)创新方法手段。区级普查机构要根据上级相关要求,加强现代化调查手段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促进普查手段数字赋能。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普查工作质效,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区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太原市万柏林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名单.docx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20251222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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