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柏林区委党校整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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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2934320W/2025-00021 | 主题分类 | 征地拆迁 | 公开主体 | |
| 发文字号 | 万政发〔2025〕9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发布日期 | 2025-09-19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公开属性 | 全部公开 | 首次公开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公开期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载体 | 政府网站 | 来源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柏林区委党校整合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万政发〔202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万柏林区委党校整合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项目
万柏林区委党校整合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国有土地;南至汇锦路;西至山西省汾河水利管理局一坝分局;北至山西省展览馆。征收范围内共涉及26户,面积1324.6平方米。
三、征收人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
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0月21日。
六、征收补偿方式、面积和用途认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征收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
七、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三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
八、货币补偿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房住宅房屋补偿,拥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
九、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每户可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赠送15平方米。赠送15平方米后不足5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补贴价补交,55—70平方米范围内按2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补交。被征收人要求再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部分按市场价补交。
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标准安置。承租人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已购买部分产权的,未购买部分由承租人按照8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等面积置换产权,与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私有住宅房屋标准安置。
十、安置房地点
本次安置地点为大众棚户区C区,房源均含土地出让金,均为高层框剪结构商品楼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交房时间为签订协议后三年内。
十一、无能力缴纳私产住宅房屋房款差价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可为同房异产,原征收面积为私产,超出部分为直管公房产权。
无能力缴纳单位产住宅房屋产权置换款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收回。
一证多户,按有效手续安置后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剩余住户,可按成本价分别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对自建自住,房、户对应,没有其他产权住房的被征收人,可按成本价优先购买一套高层70平方米安置房。无能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优先保障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原住房无偿拆除。
十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应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对补偿款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十三、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支付,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和货币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并一次付清。
(二)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一次付清。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其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人不办理房屋安置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十四、奖励
在拆迁通告下发开始拆迁之日起,在20天内搬迁完毕,办理验房手续并交钥匙,每户奖励20000元;在21—30天内搬迁完毕,办理验房手续并交钥匙,每户奖励10000元;超过30天未办理搬迁手续的,不予奖励。
十五、其他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拥有地下室产权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实际使用,但无产权的,地下室净层高不足2.2米的,按550元/平方米补偿;净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800元/平方米补偿。
十六、其他事项
1.安置房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层次、朝向。
2.被征收人搬迁后,应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暖气、管网等设施。
3.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4.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意见,报请万柏林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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